劳动者隐瞒工作经历,符合相应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通过制度设计、证据固定、程序规范等方式降低用工风险,而劳动者隐瞒工作经历的法律后果取决于信息虚假程度与岗位要求的匹配性。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判定要素
1. 隐瞒内容与岗位的关联性
· 若隐瞒经历涉及岗位核心能力要求(如技术岗位的从业资质、管理岗位的任职履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通常合法。
· 若隐瞒内容与岗位无关(如与工作无关的诉讼纠纷、非竞争性兼职经历),解除可能被认定违法。
2.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 需证明已明确告知劳动者需如实陈述与岗位相关事项;
· 需提供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等文件证明虚构经历影响录用决策。
3. 制度及程序的合法性
· 规章制度中须明确“隐瞒或虚构工作经历构成严重违纪”;
· 解除前需完成背景调查、告知解除依据等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般来说,工作经历很容易作为用人单位评估劳动者能否录用和确定薪资水平的重要依据。因此,工作经历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若未如实说明,可能构成欺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法定解除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了隐瞒工作经历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