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条件
(1)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在济南市各县、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本市以外生源)毕业生, 且所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本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人员,可申请落本县、区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2)以下八类引进人才,所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本人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住房,可申请落户本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类别一 | 符合《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6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A、B、C、D、E类,及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且所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或使用权住房,可申请落本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
类别二 |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本人; |
类别三 | 受到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或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近3年荣获本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或本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的人员本人; |
类别四 | 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 |
类别五 | 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且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本人; |
类别六 | 4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 |
类别七 | 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中专学历(含职业院校及教育部认定的留学归国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分别满1年、2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取得居住证的人员本人; |
类别八 | 符合(济发〔2017〕16号)规定,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章丘及高新区)落实工作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依法注册登记就业且在上述区域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 |
2申请办理
(1)申请人登录“中国济南人才网”;
(2)按要求填写信息同步上传电子版材料提交系统等待审核;
(3)单位开通申请人落户权限并报送所属地公安局审批;
(4)审批通过人员持有效证件现场办理落户手续。